◎ 中華新住民黨章程 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黨定名為『中華新住民黨』。
第二條:
(一)本黨(中華新住民黨,以下同)的目的:是以推薦及扶持幫助台灣新住民族群之民意代表,參加國家各類公職人員選舉,爭取各級民意代表並進入國會,以為廣大 新住民同胞們謀求福利。
(二)本党的定位:建立在為廣大新住民同胞們爭取權益和服務的基礎上,追求兩岸和平與富強,為兩岸同胞謀福祉、為台海謀求和平,為維護中華民族之根本利益, 實現中華民族之偉大複興而努力。
(三)本党的宗旨:
1.凝聚、團結、服務所有台灣的新住民同胞們,爭取、保障、提升新住民同胞們的權益,宣導族群平等,創造更佳的生活品質。
2.以復興中華民族,促進兩岸和平、社會和諧 、共同建設與發展,共創雙贏,共享福祉為職志。
3.建構兩岸交流平臺,開展兩岸文化、經貿、教育、旅遊、政商人員的交流往來。
(四)本党的任务:
1.全面整合資源,廣泛聯繫社會各界,提供公平.充分.多元化教育培訓,激勵新住民自立自強,加強團結、提升素養,儘快融入當地主流社會;當地主流社會也 能夠以新住民同胞們為榮。
2.推動攸關國民教育、民生、經濟等重要法案,發展經濟,提升人民生活品質。
3.實實在在為新住民同胞們排憂解難,關懷新住民同胞們,並協助新住民同胞們解決生活、教育、工作就業、思想等各方面的問題和困擾。
4.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,增強凝聚力、認同感、自豪感,竭盡所能地為推動兩岸經貿、文化等交流與往來做一些實實在在建設性的工作。
以期建設一個國家富強、人民富裕的:民有、民治、民享的富強康樂國家,與安和樂利、均富的社會和人民。
第三條:本黨是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:本黨中央黨部(總部)設在台北;其分部.支部、分支部則各依行政區域定會址。
第五條:本黨(中華新住民黨,以下同)是以闡揚憲法基本國策,配合國家、政府之政策與政令,以促進國家和政府整體經濟建設與發展為主要意識。以期實踐本黨理想‧理念, 服務國家、社會和兩岸人民為首要任務。
第二章 黨員
第六條:所有國民凡年滿十八歲,認同本黨黨綱、黨章(章程)、政治理念、理想、宗旨、政策、目的、目標和任務,並志願服膺本黨黨章、規章者均可為本黨黨員。
黨員必須具備高度的國家意識‧民族精神和榮辱觀與道德修養,誓為振興中華民族、實踐本黨宗旨而努力奮鬥不懈。
第七條:黨員代表由黨員單位提名推派、下級團體選派,或依人民團體法第28條規定分區選出產生之。本黨創黨黨員、中央(常務)委員、中央(常務)評議委員、中央顧問委 員、榮‧名譽(副)主席、創黨(副)主席等均為本黨之當然黨代表。
第八條:黨員違反法令之處分:由考紀部提報中委會和中評會會議予以警告,其不聽警告情節嚴重者,得予以停權或除名、開除黨籍。
委員級以上則需提報中央常務委員(簡稱中常委,以下同)會(簡稱常委會,以下同),和中央常務評議委員(簡稱中常評,以下同)會(簡稱常評會,以下同)聯席會議予以 警告,其不聽警告情節嚴重者,得予以停權或除名、開除黨籍。
第九條:黨員喪失資格之情形:
1.死亡
2.凡違反黨章、政策,或不遵守黨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,而致危害本黨情節重大者,由考紀部提報中委會和中評會聯席會議決議予以除名。
3.凡言行不檢點,有損本黨聲譽和利益;或搞小組織、破壞本黨團結與合作;或故意洩漏本黨重要機密,嚴重影響本黨生存與發展。得由考紀部提報中委會和中評會聯席會 議決議予以除名。
4.向所屬之上級單位、組織、主管同志們,提出書面之退黨聲明。經提報中委會和中評會聯席會議決議予以除名者。
5.其它嚴重影響本黨生存發展,經中委會和中評會聯席會議決議予以除名者。
6.委員級以上則需提報中常會和常評會聯席會議予以警告,其不聽警告情節嚴重者,得予以停權或除名(開除黨籍)。
7.以上黨員之除名,均另需經黨員(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和出席之黨員(代表)3分之2以上之人員同意通過。
第十條:黨員之權利:
1.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。
2.發言權、提案權、表決權。
3.請求本黨推薦參加國家各類公職候選人選舉之參政權。
4.請求參加本黨各項活動和防身自衛武藝等權利。
5.請求參加本黨黨員各項關係事業等權利。
6.請求本黨各項服務、照顧、福利和康樂。
第十一條:黨員之義務:
1.繳納黨費,以維持本黨黨務正常運作和發展。
2.視各人經濟和財力自由樂捐、支持、贊助本黨;或介紹新黨員或黨友、顧問,樂捐、贊助、支持本黨。本黨當頒贈感謝狀、紀念品或遴聘為本黨榮‧名譽黨員、永久黨 員;或榮‧名譽黨友、榮‧名譽顧問等。
3.宣揚、實踐本黨:政治理想、理念、宗旨、政策、目的、目標和任務…等。
4.熱心、積極介紹海內外、全世界各地中國人;國內社會中各類、各行、各業、各階層之精英、菁華、賢達人士,及有特殊專長、成就之人才;和熱心愛護本黨之優秀人 士、親朋好友、芳鄰同學、同行同業、同事同仁們大家一齊來參加本黨。
5.熱心、積極,帶頭、號召黨員同志們或黨友、顧問們,大家一齊來參加本黨各種組織、訓練、團體活動、競選、選舉活動…等。
6.忠誠服譍、遵守、執行本黨主席、秘書長(執行長)、各部首長等,或其上級領導單位、組織、主管同志們,依據本黨黨章、理想、理念、宗旨、政策、目標、目的和任 務所作之決議事項;或交付予本單位、組織、和個人之職責與任務等。
7.遵守、維護本黨黨章、理想、理念、宗旨、政策、目標、目的和任務與決議事項。以維護本黨黨紀,保障本黨良好形象和聲譽等。
8.遵守、維護本黨重要機密‧黨務機密等。
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
第十二條:本黨以黨員(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黨員(代表)大會休會時,由中委會代行其職權,為本黨最高領導機構。中委會休會時由中常會代行其職權,為本黨最高領導 核心。中常會休會後,由總裁代行其職權為本黨最高領導中心領導人。統率.率領.統領.領導.指揮本黨,執行本黨所有一切政策性.日常性.經常性等黨務工作,對 外 代表本黨並向所有黨員(代表)負責。
第十三條:黨員及黨員(代表)大會職權:
1.聽取、審查中央委員會、中央評議委員會報告。
2.參與、研議本黨臨時、特殊、重大事項。
3.修訂黨章。
4.選舉、罷免中央委員、中央評議委員、黨主席。
第十四條:本黨組織
1.本黨設中央委員會(簡稱中委會),置中央委員21人,由黨員(代表)大會出席黨員(代表)互選之,其職責如下:
a.凝聚本黨共同理念和思想,擬定本黨黨章、宗旨、理想、理念、政策、目標、目的、和任務。
b.聘免黨務工作人員。
c.審查入黨黨員資格
d.議決召開黨員(代表)大會各項事宜。
f.選舉、罷免中央常務委員。
g.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預算和決算。
h.議決中央常務委員之辭職。
i.黨員(代表)大會休會時,代行其職權為本黨最高權力機構。
2.本黨設中央常務委員會(簡稱中常會),並置中央常務委員(簡稱中常委)7人,由中央委員互選之。在中央委員會休會時,代行其職權為本黨最高領導核心。(主席為當然 之黨代表‧中央委員和中央常務委員),。
3.本黨設總裁一人,由黨員(代表)大會所有出席黨員(代表)推選出,連選並得連任一次(特殊情勢或非常時期例外)。對外代表本黨,並向所有黨員(代表)負責。另設主席 一人‧由總裁遴選,經黨員(代表)大會或中常會通過後任命之,全權代表總裁、執行總裁所有黨務和職權。副主席數人,以襄助總裁。
4.總裁依據職權:指揮、統率、率領、統領、領導本黨副主席、中央常務委員會、中央委員、地方領導、全體黨員(代表),暨秘書處所有黨職人員:正副秘書長、執行 長、各部正副部長、秘書、幹事長、幹事等所有黨職幹部、工作人員,處理一切黨務工作。對外代表本黨,並向所有黨員(代表)負責。
5.創黨總裁‧主席卸任後得享禮聘為本黨:永久黨員‧名譽總裁‧主席,並得永久免繳黨費。歷屆卸任總裁.副總裁,亦得禮聘為本黨永久黨員‧榮譽總裁‧主席。
6.中央委員會設秘書處,置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數人,由總裁提名,經中央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。承主席之命:綜理中央委員會每日經常性黨務工作,並指揮、監督 所屬秘書處:秘書、助理,正副執行長、幹事長、執行幹事…等所有黨務工作人員。並得協助主席,遴派秘書、特助、助理、安全人員數人。並視本黨發展情況和實 際需要等情形增減之,向中央委員會核備之。
7.中央委員會秘書處下設:一.行政部。二.組織部。三.訓練部。四.宣傳部。五.公關部。六.經建部。七.財金部。八.總務部。九.社會部。十.福利部。十一.康樂部。十 二.醫藥部。十三.婦女部。十四.青年部。十五.學生部。十六.法務部。十七.安全部。十八.文藝部。十九.國際事務部。二十.僑務部。二十一.大陸事務部…等。
8.本黨另設榮、名譽總裁‧主席數人:本黨得就上屆卸任有功之總裁,或對本黨特別熱心、友善、愛護、關心、照顧,或對國家、社會有特殊貢獻或國家、社會特別賢達 和德高望重之中央高級領導、長官、民意代表、長輩、前輩…等禮聘之。
9.本黨得就對有特別熱心、友善、愛護,或有特殊貢獻之國家、社會特別賢達和德高望重之中央官員、民意代表、長輩前輩等,禮聘為本黨指導顧問或榮(名)譽顧問、 法律顧問…等。
10.本黨得就對有特殊貢獻、特別賢達之黨員同志獎以榮(名)譽黨員、永久黨員、永久榮(名)譽黨員…等。
11.本黨設中央政策委員會(簡稱中策會):本黨得就時勢、政局,時局、政策,實際情況、狀況…等,由總裁召集正副秘書長、正副執行長、正副評議長、中常委、中常 評、中央各部正副部長等組成之。對於本黨政策得向所有黨員(代表)負責。
12.本黨設中央顧問委員會(簡稱中顧會)‧並置委員(簡稱中顧委)數人:本黨得就對創黨有功之正副秘書長、委員、正副部長等熱心黨務,或有特殊貢獻、德高望重之黨員 (代表)同志…等,由總裁禮聘之。對於黨政事務得向總裁提供意見,並備諮詢。
13本黨設中央競選委員會(簡稱中選會):本黨就國家各類公職人員、民意代表…等選舉時,得由主席召集所有和競選有關之單位、部門、人員…等,暨所推薦之候選人成 立之。
14.本黨設中央研究發展委員會(簡稱中研會、研發會):本黨得視時勢、政局,時局、政策,實際情況、狀況等,由總裁召集中央委員、中央評議委員、中央顧問委員、中 央競選委員、中央各部正副部長…等組成之。
15.秘書處設執行科,置執行長一人、副執行長二人、正副幹事長各一人、執行幹事等黨務工作人員數人,由秘書長遴選報請主席核聘之。協助秘書長執行每日之經常性黨 務工作。
16.總裁出缺由主席召集中央常務委員,並互推一人暫代總裁職務,直至下屆黨員(代表)大會選舉出新任黨總裁為止。
17.本黨設中央評議委員會(簡稱中評會),置委員9人,由黨員(代表)大會互選之。其職責如下:
a.向黨員(代表)大會提出評議、監察、考紀等報告。
b.選舉、罷免中央常務評議委員。
c.協助、維護本黨中央執行黨章(章程)、黨紀等工作。
d.執行黨務、財務等之評議、審核、監察工作。
f.人事、政策、任務、目標等,暨各項會議、決議事項等之監察、評議、考紀等工作。
g.配合黨中央參與中策會、中選會、中研會、聯席會等會務。
18.本黨設中央常務評議委員會(簡稱常評會),置中央常務評議委員(簡稱中常評)3人,並互推選一人為評議長(中央常務評議委員會評議長)、二人為副評議長。在中央評議 委員會休會時,代行其職權。
19.中央評議委員會設考紀部:置正副部長各一人、督察長一人、稽察數人。職司本黨之所有人事紀律、考核、評議..等,由評議長提名向中評會核備之。
20.以上副秘書長、副執行長、副部長等人數,得由總裁視時勢、政局,時局、政策,實際情況、狀況…等認有必要時設置、增減之,經向中央委員會核備後聘任之。其餘 一般秘書、助理、安全人員…等人員,則由秘書長視實際狀況需要設置、增減聘免之,並向主席核備之。
21.考紀部正副部長得由評議長甄選,並向主席核備之。
第十五條:
本黨幹部職員任期:所有副主席、中常委、中委、正副秘書長、正副執行長、正副部長、正副評議長、中常評、中評委…等,暨所有幹部、代表們,均同總裁共進退為四年, 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十六條:本黨得於直轄市、縣、市、區、鄉、鎮、里、鄰等地區,設立地方黨部、區分部、支部、分支部…等黨組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十七條:
1.黨員(代表)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於一個月內提前或是延後召開之。並於20天前,由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的黨員(代表)召集之。
2.若中央委員會認有必要,或有黨員(代表)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中央評議委員會,得由總裁召開臨時黨員(代表)大會。
3.中央委員會、中央評議委員會,每半年(6個月)各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於20天前提前或延後召開之。並於15天前,由總裁和評議長各以書面通知召開之。
4.中央常務委員會(簡稱中常會)、中央常務評議委員會(簡稱常評會),每3個月)各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於兩週前提前或延後召開之。並於15天前,由總裁和評議長各以書 面通知召開之。
5.本黨遇有特殊、重大、緊急狀況等情(事)勢需要,總裁或中常會認有必要,或三分之一以上中委‧中評委聯席署名,或常評會函請主席時,得召開中委會‧中評會聯席會 議。
6.本黨遇有特殊、重大、緊急狀況等情(事)勢需要,總裁認為有必要,或三分之一以上中常委‧中常評聯席署名,或常評會評議長函請主席時,得召開中常會‧常評會聯席 會議。
7.其它(臨時)會議,本黨得視時勢、政局,時局、政策,實際情況、狀況等認有必要時,或半數以上之黨員(代表)、委員函請總裁召開之。或總裁認為有必要或評議長函 請主席時,得召集、召開之。
第十八條:各種會議出席人數規定:均需超過半數以上之人員出席。
第十九條:各種會議委託代表規定:每人最多代表1位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條:本黨經費來源:
1.入黨費。2.常年黨費。黨費繳納办法另订之。
3.政治獻金。4.國家、政府補助。5.基金利息。6.其它合法收益。
第二十一條:會計年度:每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止。
第二十二條:會計帳冊之造報期限:每曆年1月1日起至2月底止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三條:本黨黨章(章程)經黨員(代表)大會審議通過,共同訂定之。其修正則必需經黨員(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和出席之黨員(代表)3分之2以上之人員同意通過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 日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黨定名為『中華新住民黨』。
第二條:
(一)本黨(中華新住民黨,以下同)的目的:是以推薦及扶持幫助台灣新住民族群之民意代表,參加國家各類公職人員選舉,爭取各級民意代表並進入國會,以為廣大 新住民同胞們謀求福利。
(二)本党的定位:建立在為廣大新住民同胞們爭取權益和服務的基礎上,追求兩岸和平與富強,為兩岸同胞謀福祉、為台海謀求和平,為維護中華民族之根本利益, 實現中華民族之偉大複興而努力。
(三)本党的宗旨:
1.凝聚、團結、服務所有台灣的新住民同胞們,爭取、保障、提升新住民同胞們的權益,宣導族群平等,創造更佳的生活品質。
2.以復興中華民族,促進兩岸和平、社會和諧 、共同建設與發展,共創雙贏,共享福祉為職志。
3.建構兩岸交流平臺,開展兩岸文化、經貿、教育、旅遊、政商人員的交流往來。
(四)本党的任务:
1.全面整合資源,廣泛聯繫社會各界,提供公平.充分.多元化教育培訓,激勵新住民自立自強,加強團結、提升素養,儘快融入當地主流社會;當地主流社會也 能夠以新住民同胞們為榮。
2.推動攸關國民教育、民生、經濟等重要法案,發展經濟,提升人民生活品質。
3.實實在在為新住民同胞們排憂解難,關懷新住民同胞們,並協助新住民同胞們解決生活、教育、工作就業、思想等各方面的問題和困擾。
4.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,增強凝聚力、認同感、自豪感,竭盡所能地為推動兩岸經貿、文化等交流與往來做一些實實在在建設性的工作。
以期建設一個國家富強、人民富裕的:民有、民治、民享的富強康樂國家,與安和樂利、均富的社會和人民。
第三條:本黨是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:本黨中央黨部(總部)設在台北;其分部.支部、分支部則各依行政區域定會址。
第五條:本黨(中華新住民黨,以下同)是以闡揚憲法基本國策,配合國家、政府之政策與政令,以促進國家和政府整體經濟建設與發展為主要意識。以期實踐本黨理想‧理念, 服務國家、社會和兩岸人民為首要任務。
第二章 黨員
第六條:所有國民凡年滿十八歲,認同本黨黨綱、黨章(章程)、政治理念、理想、宗旨、政策、目的、目標和任務,並志願服膺本黨黨章、規章者均可為本黨黨員。
黨員必須具備高度的國家意識‧民族精神和榮辱觀與道德修養,誓為振興中華民族、實踐本黨宗旨而努力奮鬥不懈。
第七條:黨員代表由黨員單位提名推派、下級團體選派,或依人民團體法第28條規定分區選出產生之。本黨創黨黨員、中央(常務)委員、中央(常務)評議委員、中央顧問委 員、榮‧名譽(副)主席、創黨(副)主席等均為本黨之當然黨代表。
第八條:黨員違反法令之處分:由考紀部提報中委會和中評會會議予以警告,其不聽警告情節嚴重者,得予以停權或除名、開除黨籍。
委員級以上則需提報中央常務委員(簡稱中常委,以下同)會(簡稱常委會,以下同),和中央常務評議委員(簡稱中常評,以下同)會(簡稱常評會,以下同)聯席會議予以 警告,其不聽警告情節嚴重者,得予以停權或除名、開除黨籍。
第九條:黨員喪失資格之情形:
1.死亡
2.凡違反黨章、政策,或不遵守黨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,而致危害本黨情節重大者,由考紀部提報中委會和中評會聯席會議決議予以除名。
3.凡言行不檢點,有損本黨聲譽和利益;或搞小組織、破壞本黨團結與合作;或故意洩漏本黨重要機密,嚴重影響本黨生存與發展。得由考紀部提報中委會和中評會聯席會 議決議予以除名。
4.向所屬之上級單位、組織、主管同志們,提出書面之退黨聲明。經提報中委會和中評會聯席會議決議予以除名者。
5.其它嚴重影響本黨生存發展,經中委會和中評會聯席會議決議予以除名者。
6.委員級以上則需提報中常會和常評會聯席會議予以警告,其不聽警告情節嚴重者,得予以停權或除名(開除黨籍)。
7.以上黨員之除名,均另需經黨員(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和出席之黨員(代表)3分之2以上之人員同意通過。
第十條:黨員之權利:
1.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。
2.發言權、提案權、表決權。
3.請求本黨推薦參加國家各類公職候選人選舉之參政權。
4.請求參加本黨各項活動和防身自衛武藝等權利。
5.請求參加本黨黨員各項關係事業等權利。
6.請求本黨各項服務、照顧、福利和康樂。
第十一條:黨員之義務:
1.繳納黨費,以維持本黨黨務正常運作和發展。
2.視各人經濟和財力自由樂捐、支持、贊助本黨;或介紹新黨員或黨友、顧問,樂捐、贊助、支持本黨。本黨當頒贈感謝狀、紀念品或遴聘為本黨榮‧名譽黨員、永久黨 員;或榮‧名譽黨友、榮‧名譽顧問等。
3.宣揚、實踐本黨:政治理想、理念、宗旨、政策、目的、目標和任務…等。
4.熱心、積極介紹海內外、全世界各地中國人;國內社會中各類、各行、各業、各階層之精英、菁華、賢達人士,及有特殊專長、成就之人才;和熱心愛護本黨之優秀人 士、親朋好友、芳鄰同學、同行同業、同事同仁們大家一齊來參加本黨。
5.熱心、積極,帶頭、號召黨員同志們或黨友、顧問們,大家一齊來參加本黨各種組織、訓練、團體活動、競選、選舉活動…等。
6.忠誠服譍、遵守、執行本黨主席、秘書長(執行長)、各部首長等,或其上級領導單位、組織、主管同志們,依據本黨黨章、理想、理念、宗旨、政策、目標、目的和任 務所作之決議事項;或交付予本單位、組織、和個人之職責與任務等。
7.遵守、維護本黨黨章、理想、理念、宗旨、政策、目標、目的和任務與決議事項。以維護本黨黨紀,保障本黨良好形象和聲譽等。
8.遵守、維護本黨重要機密‧黨務機密等。
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
第十二條:本黨以黨員(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黨員(代表)大會休會時,由中委會代行其職權,為本黨最高領導機構。中委會休會時由中常會代行其職權,為本黨最高領導 核心。中常會休會後,由總裁代行其職權為本黨最高領導中心領導人。統率.率領.統領.領導.指揮本黨,執行本黨所有一切政策性.日常性.經常性等黨務工作,對 外 代表本黨並向所有黨員(代表)負責。
第十三條:黨員及黨員(代表)大會職權:
1.聽取、審查中央委員會、中央評議委員會報告。
2.參與、研議本黨臨時、特殊、重大事項。
3.修訂黨章。
4.選舉、罷免中央委員、中央評議委員、黨主席。
第十四條:本黨組織
1.本黨設中央委員會(簡稱中委會),置中央委員21人,由黨員(代表)大會出席黨員(代表)互選之,其職責如下:
a.凝聚本黨共同理念和思想,擬定本黨黨章、宗旨、理想、理念、政策、目標、目的、和任務。
b.聘免黨務工作人員。
c.審查入黨黨員資格
d.議決召開黨員(代表)大會各項事宜。
f.選舉、罷免中央常務委員。
g.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預算和決算。
h.議決中央常務委員之辭職。
i.黨員(代表)大會休會時,代行其職權為本黨最高權力機構。
2.本黨設中央常務委員會(簡稱中常會),並置中央常務委員(簡稱中常委)7人,由中央委員互選之。在中央委員會休會時,代行其職權為本黨最高領導核心。(主席為當然 之黨代表‧中央委員和中央常務委員),。
3.本黨設總裁一人,由黨員(代表)大會所有出席黨員(代表)推選出,連選並得連任一次(特殊情勢或非常時期例外)。對外代表本黨,並向所有黨員(代表)負責。另設主席 一人‧由總裁遴選,經黨員(代表)大會或中常會通過後任命之,全權代表總裁、執行總裁所有黨務和職權。副主席數人,以襄助總裁。
4.總裁依據職權:指揮、統率、率領、統領、領導本黨副主席、中央常務委員會、中央委員、地方領導、全體黨員(代表),暨秘書處所有黨職人員:正副秘書長、執行 長、各部正副部長、秘書、幹事長、幹事等所有黨職幹部、工作人員,處理一切黨務工作。對外代表本黨,並向所有黨員(代表)負責。
5.創黨總裁‧主席卸任後得享禮聘為本黨:永久黨員‧名譽總裁‧主席,並得永久免繳黨費。歷屆卸任總裁.副總裁,亦得禮聘為本黨永久黨員‧榮譽總裁‧主席。
6.中央委員會設秘書處,置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數人,由總裁提名,經中央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。承主席之命:綜理中央委員會每日經常性黨務工作,並指揮、監督 所屬秘書處:秘書、助理,正副執行長、幹事長、執行幹事…等所有黨務工作人員。並得協助主席,遴派秘書、特助、助理、安全人員數人。並視本黨發展情況和實 際需要等情形增減之,向中央委員會核備之。
7.中央委員會秘書處下設:一.行政部。二.組織部。三.訓練部。四.宣傳部。五.公關部。六.經建部。七.財金部。八.總務部。九.社會部。十.福利部。十一.康樂部。十 二.醫藥部。十三.婦女部。十四.青年部。十五.學生部。十六.法務部。十七.安全部。十八.文藝部。十九.國際事務部。二十.僑務部。二十一.大陸事務部…等。
8.本黨另設榮、名譽總裁‧主席數人:本黨得就上屆卸任有功之總裁,或對本黨特別熱心、友善、愛護、關心、照顧,或對國家、社會有特殊貢獻或國家、社會特別賢達 和德高望重之中央高級領導、長官、民意代表、長輩、前輩…等禮聘之。
9.本黨得就對有特別熱心、友善、愛護,或有特殊貢獻之國家、社會特別賢達和德高望重之中央官員、民意代表、長輩前輩等,禮聘為本黨指導顧問或榮(名)譽顧問、 法律顧問…等。
10.本黨得就對有特殊貢獻、特別賢達之黨員同志獎以榮(名)譽黨員、永久黨員、永久榮(名)譽黨員…等。
11.本黨設中央政策委員會(簡稱中策會):本黨得就時勢、政局,時局、政策,實際情況、狀況…等,由總裁召集正副秘書長、正副執行長、正副評議長、中常委、中常 評、中央各部正副部長等組成之。對於本黨政策得向所有黨員(代表)負責。
12.本黨設中央顧問委員會(簡稱中顧會)‧並置委員(簡稱中顧委)數人:本黨得就對創黨有功之正副秘書長、委員、正副部長等熱心黨務,或有特殊貢獻、德高望重之黨員 (代表)同志…等,由總裁禮聘之。對於黨政事務得向總裁提供意見,並備諮詢。
13本黨設中央競選委員會(簡稱中選會):本黨就國家各類公職人員、民意代表…等選舉時,得由主席召集所有和競選有關之單位、部門、人員…等,暨所推薦之候選人成 立之。
14.本黨設中央研究發展委員會(簡稱中研會、研發會):本黨得視時勢、政局,時局、政策,實際情況、狀況等,由總裁召集中央委員、中央評議委員、中央顧問委員、中 央競選委員、中央各部正副部長…等組成之。
15.秘書處設執行科,置執行長一人、副執行長二人、正副幹事長各一人、執行幹事等黨務工作人員數人,由秘書長遴選報請主席核聘之。協助秘書長執行每日之經常性黨 務工作。
16.總裁出缺由主席召集中央常務委員,並互推一人暫代總裁職務,直至下屆黨員(代表)大會選舉出新任黨總裁為止。
17.本黨設中央評議委員會(簡稱中評會),置委員9人,由黨員(代表)大會互選之。其職責如下:
a.向黨員(代表)大會提出評議、監察、考紀等報告。
b.選舉、罷免中央常務評議委員。
c.協助、維護本黨中央執行黨章(章程)、黨紀等工作。
d.執行黨務、財務等之評議、審核、監察工作。
f.人事、政策、任務、目標等,暨各項會議、決議事項等之監察、評議、考紀等工作。
g.配合黨中央參與中策會、中選會、中研會、聯席會等會務。
18.本黨設中央常務評議委員會(簡稱常評會),置中央常務評議委員(簡稱中常評)3人,並互推選一人為評議長(中央常務評議委員會評議長)、二人為副評議長。在中央評議 委員會休會時,代行其職權。
19.中央評議委員會設考紀部:置正副部長各一人、督察長一人、稽察數人。職司本黨之所有人事紀律、考核、評議..等,由評議長提名向中評會核備之。
20.以上副秘書長、副執行長、副部長等人數,得由總裁視時勢、政局,時局、政策,實際情況、狀況…等認有必要時設置、增減之,經向中央委員會核備後聘任之。其餘 一般秘書、助理、安全人員…等人員,則由秘書長視實際狀況需要設置、增減聘免之,並向主席核備之。
21.考紀部正副部長得由評議長甄選,並向主席核備之。
第十五條:
本黨幹部職員任期:所有副主席、中常委、中委、正副秘書長、正副執行長、正副部長、正副評議長、中常評、中評委…等,暨所有幹部、代表們,均同總裁共進退為四年, 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十六條:本黨得於直轄市、縣、市、區、鄉、鎮、里、鄰等地區,設立地方黨部、區分部、支部、分支部…等黨組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十七條:
1.黨員(代表)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於一個月內提前或是延後召開之。並於20天前,由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的黨員(代表)召集之。
2.若中央委員會認有必要,或有黨員(代表)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中央評議委員會,得由總裁召開臨時黨員(代表)大會。
3.中央委員會、中央評議委員會,每半年(6個月)各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於20天前提前或延後召開之。並於15天前,由總裁和評議長各以書面通知召開之。
4.中央常務委員會(簡稱中常會)、中央常務評議委員會(簡稱常評會),每3個月)各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於兩週前提前或延後召開之。並於15天前,由總裁和評議長各以書 面通知召開之。
5.本黨遇有特殊、重大、緊急狀況等情(事)勢需要,總裁或中常會認有必要,或三分之一以上中委‧中評委聯席署名,或常評會函請主席時,得召開中委會‧中評會聯席會 議。
6.本黨遇有特殊、重大、緊急狀況等情(事)勢需要,總裁認為有必要,或三分之一以上中常委‧中常評聯席署名,或常評會評議長函請主席時,得召開中常會‧常評會聯席 會議。
7.其它(臨時)會議,本黨得視時勢、政局,時局、政策,實際情況、狀況等認有必要時,或半數以上之黨員(代表)、委員函請總裁召開之。或總裁認為有必要或評議長函 請主席時,得召集、召開之。
第十八條:各種會議出席人數規定:均需超過半數以上之人員出席。
第十九條:各種會議委託代表規定:每人最多代表1位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條:本黨經費來源:
1.入黨費。2.常年黨費。黨費繳納办法另订之。
3.政治獻金。4.國家、政府補助。5.基金利息。6.其它合法收益。
第二十一條:會計年度:每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止。
第二十二條:會計帳冊之造報期限:每曆年1月1日起至2月底止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三條:本黨黨章(章程)經黨員(代表)大會審議通過,共同訂定之。其修正則必需經黨員(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和出席之黨員(代表)3分之2以上之人員同意通過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 日